一、備用信用證的含義、特點和種類
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指銀行根據商業合約一方當事人的要求而向另一方當事人所出具的、目的在于保證申請人履行某種義務并在該方未履約時,憑受益人所提交的表面上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單據或文件代其向受益人做出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付款保證與承諾。備用信用證是銀行除保函外提供給客戶的另外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特殊的信用證,既具備一般信用證的特點,同時又具有擔保的性質。
備用信用證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備用證是不可被撤銷的信用證。開證行的義務不能由其自行修改或取消,除非備用證中有相反的規定或得到其他當事人的同意。
(2)備用信用證是一種具有明顯獨立性的擔保。備用信用證一經開出,就與作為其依據的基礎合同相獨立,開證行在履行信用證項下的義務時,不能以基礎合同為條件。
(3)與跟單信用證相似的一點是備用信用證也具有單據性的特征。在備用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是以對備用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表面狀況的審核為條件,即開證行履行自身義務的依據是單據。
此外,備用信用證同跟單信用證也存在著差異,它們之間不同的地方在于:一般的跟單信用證通常被作為為貨物或服務提供付款的工具,而備用信用證既可作為貨款或預付金的支付,也可用作其他以外事件的支付;一般跟單信用證是在受益人履行了基礎合同項下的義務后才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在開證申請人沒有履約時向開證行付款,從這一點看,備用信用證發揮著與保函相同的作用??梢?,備用信用證就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項擔保,擔保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基礎合同義務時,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的金額,具有見索即付的特點與備用的性質。
備用證用途廣泛、方便靈活,提供商業單據與否均可,付款與提供擔保都行,已成為保函的一種替代形式。它可以用來替代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和維修保函,也可以作為付款保函、借款保函及反擔保來使用。根據ISP98的規定,常用備用證主要包括:履約備用證(Performance Stand by L/C)、預付款備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 by L/C)、投標備用證(Bid Bond/Tender Bond Stand by L/C)、融資備用證(Financial Stand by L/C)、保險備用證(Insurance Stand by L/C)、商業備用證(Commercial Stand by L/C)、對背備用證(Counter Stand by L/C)等種類。
二、備用信用證的產生與發展
備用信用證最早起源于19世紀后期的美國銀行業。根據美國聯邦銀行法規定,無論是在聯邦還是在州注冊的銀行均不得開立保函,禁止銀行參與擔保業務,各項擔保只能由擔保公司出具,而世界其他國家的銀行一般均無此限制。在實際業務中,客戶常常要求銀行出具保函。美國銀行業為了同擔保公司及其他國家的銀行展開競爭以爭取業務,并避開法律的限制,于是采取了變通的做法,便創立了備用信用證這種信用工具代替銀行保函,并為公眾所接受。
不過,最初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美國銀行為其國內的客戶提供擔保之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經濟交易的規模越來越大、交易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一些國際工程招標、項目融資等項目交易,不僅交易的金額大,交易的期限長,而且程序復雜,涉及的問題也多。為了能使交易順利進行,有關當事人常常要求交易的另一方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備用信用證的使用量逐漸地增多而且使用范圍也越來越廣,開展這項業務的銀行也越來越多,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銀行都承辦備用信用證業務。雖然在美國有關的法律限制已經被取消,但由于它具有單據性、獨立性和見索即付等特點,備用信用證已成為一個國際貿易結算時重要的銀行信用工具?,F在備用信用證除應用于招投標、履約以及一般商業用途外,還廣泛地應用于國際企業的資金融通。
三、備用信用證的關系人和基本業務流程
(一)備用信用證的關系人
備用信用證的使用中所涉及的關系人主要包括:
(1)申請人(Applicant),是申請開立備用證或為他人申請開立備用證的人,包括:以自己的名義但是為了另一個人而申請的人或以其自身原因行事的開證申請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根據備用證有資格獲得付款的指定人。
(3)開證行(Issuing Bank),接受申請人的申請開出備用證的銀行。
(4)保兌人(Confirmer),是指在開證行的指定下,對開證行的承諾加上自身保證承付該證的擔保人。保兌人是獨立的,與開證行的地位相同。
(5)通知行(Advising Bank),受開證行的指定,將備用證交給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有權不通知,但要及時通知開證行;一旦決定通知,即要核實備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并及時通知。
(6)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與跟單信用證一樣,備用證可以指定其他人進行通知、接受提示,作出轉讓、保兌、付款、議付、承擔延期付款的義務或承兌匯票。這種指定并不迫使被指定人采取行為,除非被指定人同意。
(7)提示人(Presenter),是指作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進行提示的人。
(二)備用信用證的基本業務流程
備用信用證的業務流程與跟單信用證的流程大體相同。一般來講,需要經過如下五個步驟:
(1)開證申請人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向銀行申請開立備用信用證。
(2)開證行在經過認真審查后,開出備用信用證,并通過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備用信用證。
(3)若開證申請人按基礎合同履行了所承擔的義務,開證行就不必因開出備用信用證而履行付款義務,其擔保責任在備用信用證到期時解除;如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受益人可根據備用信用證的規定提交有關單據和文件向開證行索賠。
(4)開證行在收到索賠文件后,經審查符合信用證的規定的,應無條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5)開證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向開證申請人索賠,開證申請人有義務償還。
四、《國際備用證慣例》主要內容簡介
備用信用證自產生以來,在國際結算中已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應用。20世紀80年代起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400》中第一次明確將備用信用證列入信用證的范疇。接著到了90年代又在《UCP500》中進一步加以明確指出:“跟單信用證包括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辈贿^統一慣例中只有部分內容能夠適用于它,而在備用信用證的很多方面,慣例并沒有作出規定,再加上各國各地區相關法律的差異,備用信用證在實際應用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在這種情況下,1998年在美國國際金融服務協會(Intem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Association,簡稱IFSA)、美國國際銀行法律與實務學會(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Practice,簡稱IIBLP)和國際商會銀行技術與實務委員會的主持下,《國際備用證慣例》(Intenational Stand by Practices,簡稱ISP98)作為國際商會第590號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90)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開始實行?!禝SP98》是在參照《UCP500》和《URDG458》等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結合備用信用證的特點制定出來的,該慣例反映了備用信用證一般可接受的實務慣例與做法,它的公布實施使備用信用證有了自己單獨的規則,統一了國際上對備用信用證的認識與操作。隨著《UCP 600》的發布與施行,《ISP98》也將得以進一步地修訂與完善。
《ISP98》規定,任何備用信用證或類似的獨立擔保書,只要明確注明根據ISP98開立,則適用于本慣例。因此該慣例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它不僅能夠適用于備用信用證,也可以適用于商業信用證;不但能適用于國際備用信用證業務,而且也能適用于國內備用信用證業務;既適用于銀行所開立的備用信用證,也適用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備用信用證。一份信用證可同時根據《UCP600》和《ISP98》開立,在此情況下,它可以同時適用于《國際備用證慣例》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但在應用順序上《ISP98》應優先于《UCP600》,只有在《ISP98》的所有條款均未涉及或另有明確規定時,才可根據《UCP600》原則解釋、處理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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